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有何法律规定?

时间:2023-11-21 作者:绍兴律师

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规定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,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、分期缴纳
缴纳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,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镇土地使用税(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)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
前款所称单位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个人,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镇土地使用税(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)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
前款所称单位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个人,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
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、分期缴纳
缴纳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、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,具体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(修正)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,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。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:
(一)大城市
1.5元至30元;
(二)中等城市
1.2元至24元;
(三)小城市
0.9元至18元;
(四)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
0.6元至12元。第五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,根据市政建设状况、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,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,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,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。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,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%。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,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saltflyer.com/219789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庐山市律师 黄岩律师 杭州市律师 苏州公司法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伊春律师 大兴安岭律师 淮安律师 六安律师 南阳律师 株洲律师 汕头律师 防城港律师 四川律师 雅安律师 贵阳律师 大理律师 拉萨律师 常州律师 襄阳律师 泰顺律师 婺城律师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杭州房产律师 杭州专业律师咨询 吉州区律师 都昌律师 濂溪区律师 浔阳区律师 万载县律师